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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07] 已浏览 4919 次 |
市本级各社会团体、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将开展2018年度市本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以下简称“参检单位”)。
二、年检程序和时间
(一)参检单位于2019年3月31日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hz.zjzwfw.gov.cn/),在“社会组织审批”模块填写并上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中会计报表需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名)(操作指南见附件1)。
(二)市民政局对参检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网上预审,并将符合要求的参检单位材料在线推送给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直接登记和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除外),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将通过原渠道退回。
(三)业务主管单位登陆“杭州一窗受理平台”(http://10.54.19.70:8080/uaac-server),对推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年检初审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和“拟不合格”三种),于5月15日前在线推送给市民政局(操作指南见附件2)。
(四)市民政局依据年检标准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于5月31日前对参检单位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五)参检单位于2019年6月15日前,持业务主管单位网上初审后的《年度工作报告书》(网上打印)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西湖区文三路359号9楼902室)加盖年检印鉴。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直接持市民政局网上审核后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原件(A4纸质件)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加盖年检印鉴。
参检单位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三、参检单位需报送材料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四、年检标准
(一)参检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参检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4.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5.违反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6.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7.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0.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11.重大活动不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被有效投诉举报的;
12.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而未按要求建立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包括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7.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者处罚的;
19.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20.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限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未按期换届的;
21.在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未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在社会团体兼职的;
22.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2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参检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参检单位和未参加年检的参检单位,市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
五、年检结果公告
参检单位年检结论将在杭州市民政局门户网站、《杭州日报》和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其它要求
(一)参检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规范会费标准,主动降低偏高收费,禁止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在年检材料中如实报告调整规范收费情况。
(二)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对社会团体填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社会团体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严格按时限要求报送材料。对发现填报的年检材料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社会团体,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为加强年检的监管效果,根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我局将按一定比例实地抽查社会团体年检材料所涉事项。
七、咨询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杭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人及电话:曾欣华、项佳封 、张旭云 85152861。
(二)网上系统故障或技术操作咨询:科大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及电话:黄成18336248295,李洋15757146648, 吴志远18756927174,杨涛18156980525。
(三)信息查询:杭州社会组织网、“杭州民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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