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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养鳖行业协会会员奖励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2-12-31]  已浏览 1811 次  

杭州市养鳖行业协会会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杭州市养鳖行业协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含名誉会员下同)从事龟鳖产业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龟鳖产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内榜样的示范引导和辐射带动作用,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热爱龟鳖事业、弘扬龟鳖文化、爱岗敬业、勇于创新的龟鳖产业养殖、饲料、技术服务和科技工作者。面向长期从事龟鳖产业苗种生产、养殖和加工(包括科研、教学以及饲料加工、龟鳖病害防治、检验防疫、市场流通,以下同)全体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奖励在科学管理、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第三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对协会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确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终审获奖项目和获奖个人与单位。协会秘书处负责评奖的组织和日常工作。原则上每年评奖一次,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上颁奖并同时在协会《养鳖动态》刊物和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奖项与范围
第四条 个人荣誉奖
授予在龟鳖产业弘扬龟鳖文化、科技创新、新品种、新模式、新技术、饲料、龟鳖精深加工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会员,分“终身成就奖”和“敬业奉献奖”两个奖项。
第五条 先进团体会员单位奖
奖励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在龟鳖产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单位。
笫六条 优秀论文奖
奖励在国家、省级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的科技创新、技术开发、理论研究方面和弘扬龟鳖文化的优秀科技论文和著作。
第三章 评审基本条件
第七条 参评会员(个人或团体会员)必须认真践行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并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
第八条 个人荣誉奖评审基本条件
1、终身成就奖:从事龟鳖行业工作15年(含)以上,年龄55周岁以上(有特别贡献者,年龄可适当放宽);荣获国家、省以上各类社会荣誉奖,包括:劳动模范、先进个人、优秀企业家等特殊荣誉或享受国务院特殊专家津贴;对我国龟鳖事业做出重大贡献或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人员排名前12位),公开出版龟鳖专著,社会知名度高。
2、敬业奉献奖:从事龟鳖行业工作15年(含)以上;对龟鳖事业做出杰出贡献或获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人员排名前5名);积极推进甲鱼品牌建设。企业产品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省渔博会、农博会金奖等荣誉称号者优先。
第九条 先进团体会员奖评审基本条件
积极参加协会学术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在评审期内获省部级(含)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先进企业及具有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产地认证,养殖规模达200亩以上等荣誉称号的会员单位。
第十条 优秀论文奖评审基本条件
协会个人会员或会员单位在评审期内,省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对促进龟鳖行业科技进步和推动行业管理水平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章  申请
第十一条 个人荣誉奖申报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个人荣誉奖的申报者须为协会会员。
2、根据专家推荐与自愿申请的原则,在协会发出评奖申报通知后30天内向协会推荐或提出申请。
3、申报“终身成就奖”和“敬业奉献奖”须具有本人工作单位出具并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个人工作年限证明、与原件一致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和先进事迹简介(不少于1500字)。
第十二条 申报先进团体会员单位奖的申报者须为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优秀论文奖须符合下列要求:
1、优秀论文奖的申报者须为协会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
2、具有会员工作单位领导签署的推荐意见,由作者提供正式发表的论文原件。
第五章 评审与公示
第十四条 由协会秘书处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评审委员会名单,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成立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由协会秘书处对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二分之一以上意见一致评审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评定结果将在协会《养鳖动态》刊物公示一个月,听取社会各界对评审结果的意见,最后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六章 授奖
第十八条 个人荣誉奖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先进团体会员单位颁发证书和奖牌;优秀论文奖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九条 颁奖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上举行,并在协会《养鳖动态》刊物和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一三年 一月一 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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