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准运证》《特别经营许可证》、《捕捉许可证》
审批对象:需要捕捉、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内容:捕捉、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捕捉方式、运输方式、养殖场所等。
审批条件:
1、《驯养繁殖许可证》
(1)有适宜驯养繁殖申请野生动物品种的生长环境;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救护设施及饲养来源有保证等。凡企业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2、《特别经营许可证》
(1)遵守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渔业行政及渔政部门监督;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具备一定规模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利用的人员、技术设施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3、《珍贵稀有水生动物准运证》
(1)捕捉的,须提供《捕捉许可证》;
(2)经营利用的,须提供《特别经营许可证》;
(3)驯养繁殖的,须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
(4)凡申请《珍贵稀有动物捕捉许可证》的企业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4、《珍贵稀有动物捕捉许可证》
(1)提供项目批文及捕捉计划书;
(2)具备必要的捕捉设施、技术、人员;
(3)具备暂养场所及救护措施;
(4)凡申请《珍贵稀有动物捕捉许可证》的企业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审批程序:
1、《驯养繁殖许可证》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场所、驯养人员技术证明材料;
(2)审查驯养人员技术证明材料,项目批文,资余资信报告、场地设施;
(3)填写《珍贵稀有水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4)审批上报。
2、《特别经营许可证》;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产品来源证明;
(2)填写《珍贵稀有水生动物(特别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审批上报。
3、《珍贵稀有水生动物准运证》;
(1)申请人提交动物(产品)来源证明、许可证复印件及运输工具资料;
(2)填写《珍贵稀有水生动物(准运)证申请表》;
(3)审批上报;
4、《珍贵稀有水生动物捕捉许可证》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
(2)检验捕捉工具;
(3)填写《珍贵稀有水生动物捕捉证申请表》;
(4)审批上报。
审批时限:《驯养繁殖许可证》7个工作日,原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经营许可证》7个工作日,原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准运证》7个工作日,原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捕捉证》7个工作日,原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二十条。
监管措施:渔政渔监部门对捕猎场所、养殖所、经营场所、运输地点进行检查及设立投诉电话,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1、对未依法取得捕捉证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根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6条,进行处理。
2、 对未依法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擅自养殖,根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进行处理。
3、对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及准运证的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8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