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近日,农业部制定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109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要求》、《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6年2月28日发布的第611号公告同时废止。
文件内容显示,由境外企业生产的、首次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均参照文件要求申请登记。进口登记证期满后,境外企业仍需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应当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登记。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获证企业改变产品的中文或外文商品名称、申请企业名称、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此外,文件还对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作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