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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江苏在全国率先出台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流转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31]  已浏览 1647 次  

 近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渔业水域资源配置和合理利用。该办法对于建立该省水域滩涂流转机制、完善养殖权物权体系、规范养殖管理将起到重要作用。 
  渔业养殖规划和养殖证制度是《渔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自2002年以来,江苏省一直着力推进该制度的落实。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已有95%以上的市县的渔业养殖规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并施行,75%以上的养殖规划面积已依法核发了养殖证。但在推进养殖证制度过程中,因缺乏对养殖权流转的制度规范,一些地方出现了因矛盾纠纷而导致打官司现象。 
  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珍贵的国有渔业水域资源,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按照“开门立法”的要求,依据《物权法》明确的养殖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于去年初就对养殖流转制度组织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和《办法》起草工作。 
  《办法》规定,养殖权的流转应遵循依法、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其依法流转养殖权。《办法》确定了养殖权的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让、互换、入股、继承、出租、抵押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对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终结的、有权属争议的、属临时养殖权的等8种情形之一,养殖权不得流转。《办法》还规定,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的,其养殖权的流转与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同时进行,并明确“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养殖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面积、期限等内容不一致的”不得流转。 
  为防止和避免养殖权流转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不必要的问题,《办法》对流转的合同内容、期限、方式、用途、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价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还根据流转的不同情形,参照相关立法规定对养殖权流转的登记管理、需要提交的材料作出明确规范。 
  《办法》的出台,对江苏省大力改造传统渔业、积极推进规模经营、统筹协调资源配置、实现科学合理利用、依法保护渔民利益、规范养殖权流转管理等方面将产生积极影响,为加快现代渔业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来源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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