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近年来,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快速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随着增殖放流规模的不断扩大,增殖放流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尤其是在增殖放流苗种质量方面,一些苗种生产单位的条件较差,苗种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影响了增殖放流效果。为强化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源头管理,提高增殖放流苗种质量,保障水域生态安全和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基本条件
(一)基本要求。苗种生产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苗种繁育的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二)亲本数量与质量。原则上应有用于繁育增殖放流苗种的亲本,亲本数量要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亲本应来自该物种原产地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及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且来源、培育、更新记录清楚完整。确有特殊情况无法自繁自育的,必须提供苗种来源单位的亲本来源及苗种繁育情况证明,且苗种来源单位也应符合有关基本条件。
(三)生产设施和苗种生产能力。苗种生产设施齐全,育苗设施规模和苗种生产能力应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其中,海水贝类、头足类、棘皮类单个物种育苗生产水体原则上在500m3以上,鱼类、甲壳类、腔肠类单个物种育苗生产水体原则上在1000m3以上。淡水物种育苗生产水体标准由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定。
(四)技术保障。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组成的技术队伍,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产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产苗种繁育工作3年以上;建有生产和质量控制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完整的引种、保种、生产、用药、销售、检验检疫等记录;具备水质和苗种质量检验检测基本能力,制订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五)资质和信誉。已开展两年以上相应放流物种的苗种繁育生产,且近两年内所生产的苗种无质量问题。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六)其他。以上为中央财政项目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鼓励各省(区、市)参照此标准制定其他资金来源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基本条件。
二、加强增殖放流苗种监管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增殖放流苗种监管,严格执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财政项目管理要求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切实做好增殖放流苗种检验检疫,确保苗种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杜绝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要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并将信息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其他要求
请你厅(局)根据上述要求,抓紧细化有关标准,切实加强增殖放流苗种监管。各省(区、市)在报送年度增殖放流转移支付项目总结时,要对苗种生产单位及其参与放流情况进行专门总结,将参与中央财政项目年度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信息登记表(附件2),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
联系人: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资源环保处吴珊珊
联系电话:010-59192934;传真:010-59192965
电子邮箱:zihuanchu@126.com
附件:1.年度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信息汇总表
2.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信息登记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8日
附件1
年度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 单位名称 | 生产苗种种类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固话) | 手机 | 电子邮箱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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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联系电话:
附件2
经济物种增殖放流
苗种生产单位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 | | |
从业起始时间 | | 注册资金 |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职工人数 | | 联系人 | | |
单位电话 | | 手机号码 | | |
电子邮箱 | | QQ号码 | |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编号 | | 水域滩涂养殖证编号 | | |
主营范围 | | 主营品种 | | |
单位类型 | □国有 □集体 □私营 □个体 □外资 □股份 □其他 | |
单位资质 | □国家级水产原种场 | |
□省级水产原种场□省级水产良种场 | |
□其他资质(须注明何种资质) | |
苗种来源 | □自有亲本繁育□其他苗种场提供□其他 | |
亲本情况 | 亲本种类 | 亲本来源 | 总数量 | 当年可繁殖亲本数量 | 平均繁殖量/尾(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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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 苗种供应能力 | 苗种种类 | 苗种规格(cm) | 苗种成本价格(元) | 苗种年生产能力 (万尾) (万尾) | 苗种年供应能力 (万尾) (万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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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设 施 | 育苗方式 | □工厂化□室外池塘□网箱□其他 | |
场区总面积 | 亩 | 养殖水体总面积 | 亩 | |
孵化设施设备面积 | 平方米 | 亲本养殖 水体面积 | 平方米 | |
室内育苗水体面积 | 平方米 | 室外鱼种培育面积 | 平方米 | |
水电气热配套情况 | | 饵料水体体积 | 立方米 | |
技术 保 障 | 技术人员总数 | 人 | 技术负责人学历、职称 | | |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 人 | 技术工人数量 | 人 | |
技术依托单位 | | 取得繁育职业资格证书人数 | 名 | |
水质检验检测能力 | | |
苗种质量检测能力 | | |
技术研发创新成果 | | |
管 理 水 平 | 开展相关记录情况 | □引种保种记录□生产记录□用药记录 □销售记录□其他 □销售记录□其他 | |
苗种操作规程建立情况 | | |
苗种质量标准建立情况 | | |
单位相关情况说明 | 主要围绕增殖放流要求,具体说明以下情况(1000字以内): (一)单位发展概况,主要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 (二)苗种生产和供苗能力。包括各种类苗种设计生产能力和近年来实际生产情况。 (三)苗种生产销售管理情况。包括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苗种销售数量和收入。 (四)承担增殖放流工作情况及执行增殖放流有关规定情况。(五)近两年苗种药残抽检和水生动物检疫情况。 (六)单位取得的各种荣誉和奖励情况,获得的相关资质情况(例如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无公害产品产地认证等)。 (七)单位具备的其他竞争优势和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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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从业起始时间一栏填写单位从事水产苗种繁育生产起始时间。
(二)水域滩涂养殖证编号一栏,不具备养殖证具备土地使用权证的填写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并注明土地使用权证。不具备养殖证具备土地承包合同的填写土地承包合同,并注明承包期限。
(三)主营范围一栏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注明的内容填写。
(四)主营品种一栏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标注的内容填写。
(五)单位资质一栏,如同时具有多种资质,请在后面单位基本情况说明中注明,如没有任何资质不必填写。
二、亲本情况和增殖放流供苗能力
(一)亲本种类和供苗种类必须是《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2011-2015年)》中规划放流的种类。种类名称填写,要求是物种或者亚种、品种的规范名称。例如:“滩头雅罗鱼”不能填写为“雅罗鱼”,“元江鲤”不能填写为“鲤”。亲本种类和供苗种类如超过7种,请自行增加表格填写。
(二)亲本来源填写需注意:如果是自然水域或种质资源保护区捕获的原种,须注明准确的水域名称或种质资源保护区名称,例如:“长江荆州段捕获的原种”,“西江广东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获的原种”。如果是原种场保育的原种,须注明具体原种场名称,例如:“湖南省鳜鱼原种场保育的原种”。
(三)平均繁殖量/尾(只)一栏填写近三年内亲本的平均繁殖量。
(四)苗种规格一栏,鱼类、虾类统一填写体长,贝类统一填写壳长,螺类统一填写壳高,蟹类统一填写头胸甲宽或者变态发育时期,海蜇统一填写伞经,头足类统一填写胴长或受精卵,龟鳖类填写背甲长。
(五)苗种年供应能力是指每年生产的苗种当中能够提供增殖放流的数量,应小于等于苗种年生产能力。
三、生产设施
(一)亲本养殖水体面积指的是后备亲本和繁殖亲本养殖水体的总面积。
四、技术保障
(一)水质检验检测能力一栏填写基本检验检测仪器配备情况,可以检测的水质理化指标。
(二)苗种质量检测能力一栏填写基本检验检测仪器配备情况,可以检测的苗种药残和疫病项目指标。
(三)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一栏填写企业在水产养殖、苗种繁育、病害防治等方面的取得比较先进或者特有的技术和科研成果。
五、管理水平
(一)苗种操作规程建立情况一栏填写已建立的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具体名录。如未建立填“无”。
(二)苗种质量标准建立情况一栏填写已建立的苗种质量标准具体名录。如未建立填“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