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民管﹝2016﹞1号
杭州市本级各社会组织:
新春佳节将至,社会组织办会等活动较为集中。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的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社会组织办会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社会组织办会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社会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告重大事项,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向民政部门备案。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
二、社会组织要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过节。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活动经费支出,杜绝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不得在年会等会议活动中违规发放纪念品、礼品和其它财物。不得违反有关财务规定在年终突击花钱,滥发钱物。
三、社会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举办各类会议和活动。举办会议、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应当使用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得冠以任何其它字样。不得利用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举办年会等名义变相组织“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四、社会组织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会议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五、社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得强制企业或个人参加各类评比达标表彰。不得向参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六、社会组织不得在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春节期间燃放开门炮。
杭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