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要措施 |
落实部门 |
1 |
定期监测分析大宗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产能布局,引导过剩产能化解转移和短缺产能加快建设。提升玉米加工产品附加值,加快发展秸秆、玉米芯等加工利用,引导水稻、小麦等口粮适度加工。 |
农业农村、统计部门 |
2 |
探索多主体参与、多层次联动的农产品和加工产品市场化收购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化收购调运、仓储物流和应急供应体系。 |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部门 |
3 |
依托现有加工园区、物流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建设一批全国农产品精深加工示范基地,遴选推介一批农产品精深加工发展典型企业和综合利用典型模式。 |
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4 |
要通过PPP等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加大加工园区、聚集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资力度。 |
财政、农业农村部门 |
5 |
加快建设一批农产品精深加工装备研发机构和生产创制企业,推动高等学校设立农产品加工装备相关专业。 |
农业农村、教育部门 |
6 |
建立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技术装备目录,支持企业和单位攻破关键核心技术。 |
农业农村部门 |
7 |
农产品加工学科群重点实验室、技术集成科研基地、技术体系加工岗位科学家所在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应设立企业人员流动岗位,吸引企业研发人员到实验室开展联合攻关、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并组织开展职业技能人才培训等工作。 |
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 |
8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研项目立项、评估、考核、验收等环节,适当增加企业人员比例,把解决企业现实问题纳入考核指标。 |
科技、农业农村部门 |
9 |
鼓励地方加强对相关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围绕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等关键环节,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需要,加快提升精深加工产能,将农产品及其加工副产物收集再利用、节能环保等设施设备纳入支持范围。 |
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
10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等科研项目,适当扩大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装备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数字化加工车间,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农产品精深加工深度融合。 |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部门 |
11 |
落实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政策。 |
税务、农业农村部门 |
12 |
鼓励金融机构综合考虑自身发展战略、企业状况和市场定位等因素,加大对重点精深加工企业、综合利用加工短缺产能和重要特色农产品原料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提高授信额度,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周转使用,满足企业对差异化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 |
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 |
13 |
建立偿还意外风险保障制度,拓宽精深加工企业融资渠道。 |
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 |
14 |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申请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申请上市、新三板挂牌融资。 |
发展改革、证监部门 |
15 |
对农产品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和仓储流通设施建设用地,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 |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