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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动真格!又有养户使用禁药被抓!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17]  已浏览 1658 次  

“史上最严”水产品安全管理法下月施行,严惩药残超标!水产违禁药屡禁不止,又有养殖户被抓了个现行!
    近日,广东中山坦洲镇某水产养殖场因涉嫌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化合物,被市渔政部门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对该养殖场法人代表吴某友采取了强制措施。
    吴某友的养殖场位于坦洲镇,今年5月22日,省海洋与渔业厅委托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对该养殖场水产品的药物残留状况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该养殖场1号池塘草鱼样品被检出含有隐色 孔雀石绿13.8ug/㎏ 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呋喃唑酮2.2ug/㎏ ,2号池塘草鱼样品被检出含有隐色孔雀石绿14.8ug/㎏ 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呋喃唑酮20.0ug/㎏ ,检验结果均不合格。6月8日,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依法对吴某友涉嫌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化合物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其禁止销售两个鱼塘的草鱼。
    据查,吴某友因发现鱼塘草鱼出现肠胃病,就到附件的人用药店购买药物痢特灵(含水产养殖禁用药物呋喃唑酮)治疗鱼病,分别于5月12日和5月14日将痢特灵融合在水里与饲料搅拌投喂该养殖场池塘的草鱼。两个鱼塘面积约20亩,养殖草鱼共约7000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吴某友涉嫌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化合物,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中山渔政支队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此案。随后,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吴某友采取了强制措施。
在此之前,已经有养殖户使用违禁药被判刑了——
     2016年3月初,被告人梁某在喂养胡子鲶鱼(俗称“塘虱”)鱼苗过程中投放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呋喃唑酮(俗称“痢特灵”),并把该批塘虱苗贩卖给在广州从化经营鱼苗场的邹某。该批次塘虱鱼苗经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所以及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检验,均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被新兴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梁某也因此成为新兴县人民法院首个因用违禁药进行水产养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
    今年6月2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这是继《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全国第一部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9月1日起,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水产品安全管理法将施行。
     我们一起来看下药残超标将面临哪些处罚——
    未经检疫运输和销售水产苗种的,或者未经检疫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野生水产苗种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使用过期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或者使用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记录渔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或者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贮存、运输过程中违法添加渔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被包装物、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水产品,或者将水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的,未保存或者提供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水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水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未按照要求提供并公开水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阻挠、拒绝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或者水产品质量检测人员依法实施检查、抽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未按照监管职责要求对水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的;
(三)未督促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整改质量安全隐患的;
(四)未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造成损失的;
(六)隐瞒和延误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水产品疫情报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出处:农财宝典水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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