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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8]  已浏览 1911 次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局,临安市水利水电局、建德市水利水产局,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农业局

                                                               2014年2月28日

 

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是指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农产品生产经营(含屠宰加工)单位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的“黑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农产品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未被吊销证照的,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屠宰、初加工、收购贮藏、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农产品质量抽检检出违禁农(兽)药一批次以上的。

(三)农产品质量监管抽检1年内连续两次及以上超标不合格的。

(四)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屠宰、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的。

(六)以欺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产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认证标志,仿造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厂址生产经营的。

(七)生产经营、屠宰的产品引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主要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农业(水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管、专项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投诉举报等途径收集整理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相关信息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机构、各产业部门、农业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进行采集。

(二)信息告知。各区、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申报审定。各区、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时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上报,递交拟列入“黑名单”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附件1)。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核并讨论审定。

(四)信息公布。经批准列入“黑名单”的,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杭州农业信息网或媒体对外公布。

第七条 “黑名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管和解除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在“黑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被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向提请其列入“黑名单”的监管部门递交销榜申请(附件2)和相关整改材料。相关单位在收到销榜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检查,对已整改到位并未再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书面申请销榜,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各地应把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当地信用奖惩系统,落实惩戒措施。

第九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由相关区、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其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主动向所属地监管部门报告农产品生产经营和整改情况。

(三)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产品列管期间取消各种评先选优资格。

(四)对被列为“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管理期限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建议和通报相关单位不得将其列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或重大活动服务接待对象。

(五)被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取消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资格,并二年内不得申报。

(六)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管理期间整改不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健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和举报专项资金,对经过查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网络,不断提升农产品安全水平。

第十二条 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杭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5月10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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